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各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学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学院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具体包括:
(一)以部(处)、室名义制发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规范性内容的办法、规定、意见、通知和决定;
(二)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文件时,对有关问题又作出具体规定的转发通知;
(四)根据授权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具体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五)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学院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经本校法制工作部门初审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于发布之日三十日前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审。
报审资料包括:规范性文本、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等。
第四条 学院法制办在收到报审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设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职权范围。
第五条 学院法制办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设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告知修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报审;
(二)规定的内容超出职权范围的,告知具体修改意见。
第六条 学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备案,留存备查。
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