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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2021-06-14   作者:   来源:   点击量: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印章是学院各项管理活动中履行正常工作程序和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院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为规范和严格学院对各类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行政各类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  凡冠有“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各系(部、院)、处(室)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学院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须由印章使用部门提交申请,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院长批准同意后,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印章刻制点刻制。

第五条  新刻制的印章须由学院办公室验印留模备案并下发关于印章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同时作废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

第六条 各类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学院钢印

用于工作证、毕业证、学生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二)院级印章

1.用于以学院党政名义向院内、院外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学院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等;

3.用于以学院名义签订的对外联系的业务性文件、意向书(不含合同、协议)等;

4.用于各类需经学院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等;

5.其他需要使用院级印章的。

(三)书记、院长签名章

1.用于证件、证书、聘书;

2.用于需要法定代表人相关的报表以及委托书、任务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用于以书记、院长名义发出的信函;

4.其他需要使用书记、院长签名章的。

(四)各种专用章

经学院批准刻制的各类专用章(如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成绩审核专用章)等,只能适用于专门用途和范围。

(五)二级印章

学院各系(部、院)、处(室)的公章,主要用于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院请示、报告,以及与院内各单位的工作联系,除此以外,任何部门的印章不得对外使用。

第三章 学院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七条  使用学院印章,应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经办谁首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

第八条  各类文件、材料、报表等需要使用学院印章的,都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注明用章事由、用章数量、经办人员、日期等,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重大事项,同时须经书记或院长签字审批。

第九条  以学院党政名义发出的公文,一律按照公文流程,凭手续齐全的《发文签批单》用印。

第十条  各类证件、证书、聘书等用印,业务主管部门须将名单附在印章使用登记表后。各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学院法律顾问审核,并报学院领导签发后,方可使用合同章。

第十一条  对境外发出的函件,须先由主管外事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学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2.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3.在空白介绍信、证件、证书或纸张上用印的;

4.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5.有违背本办法,或内容不实,仍需核实的。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三条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印章、学院钢印、学院领导签名章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学院各部门的印章由部门负责管理;业务专用章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因故离岗,应由部门领导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办理相应的交接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第十六条  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第十七条  印章使用的责任

1.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2.凡因非法、越权使用印章给学院造成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声誉毁损的,学院视其情节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凡未经批准私刻公章的,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院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印章管理办法》(校字[2009]12号)同时废止。此前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